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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婚前以個人名義申請的公租房,如果我結婚了,還能繼續住嗎?

婚前以個人名義申請的公租房,在結婚後沒有其他住房的,是可以繼續住的。

根據《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騰退公***租賃住房:

(壹)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公***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租賃住房。

擴展資料:

《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公***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二十六條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退回公***租賃住房:

(壹)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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