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房信息 - 寧波市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修正1999)

寧波市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修正1999)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寧波市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應當遵守《辦法》和本細則。第三條寧波市房地產管理局、各縣(市)、鎮海區和北侖區房地產管理局(辦事處)分別是本市及相應行政區域內房屋拆遷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有關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審查拆遷單位的資質,頒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三)發布房屋拆遷有關事項的公告;

(四)審查拆遷計劃,核發拆遷許可證;

(五)裁決拆遷糾紛,查處房屋拆遷中的違法行為;

(六)指導、協調、檢查和監督拆遷工作。第二章拆遷管理總則第四條從事房屋拆遷的單位應當具備拆遷單位資格,並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以下簡稱三區)的拆遷單位,由寧波市房地產管理局進行資格審查後,發給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各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的拆遷單位,由當地房地產管理局(處)進行資格初審,報寧波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查並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第五條房屋拆遷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建設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和建設紅線圖,委托拆遷單位進行房屋拆遷調查,擬定房屋拆遷範圍,向拆遷部門提出拆遷項目申請,經拆遷部門審查同意拆遷項目的,出具《暫停辦理房屋拆遷有關事項通知書》;

(二)建設單位與拆遷單位簽訂拆遷合同,建設單位將拆遷費用支付給拆遷單位項目專戶儲存;

(三)建設單位和拆遷單位持建設用地規劃、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和拆遷方案、委托拆遷合同向拆遷部門提交《房屋拆遷申請表》,拆遷部門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發給拆遷許可證,並發布拆遷公告;

(四)拆遷單位根據拆遷公告,在拆遷區域內公布有關簽訂拆遷協議、停水停電時間等實施拆遷的公告;

(五)拆遷人受拆遷單位委托,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協議,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搬遷期限屆滿後,拆遷單位將房屋拆除。第六條從拆遷公告規定的簽訂拆遷協議之日起至停水、停電時止的搬遷期限,按照被拆遷戶數確定:300戶以下的90天,300戶以上的100天,500戶以上的110天。

個別建設項目,經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調整搬遷期限。第七條拆遷當事人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需要申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的,應當提交裁決申請書及其副本。獎勵申請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和住址(法人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申請獎勵的條件和理由;

(三)申請獎勵的相關證據材料;

(4)申請日期。

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在20日內對受理的拆遷爭議作出裁決,並出具拆遷裁定書。情況復雜的,裁決時間可以適當延長。第八條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或者拆遷主管部門裁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市、縣(市)、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應當作出限期搬遷的決定。被拆遷人在限期搬遷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由市、縣(市)、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責成房地產管理局(辦事處)等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第九條市、縣(市)、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責成房地產管理局(處)等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和單位以及被拆遷人工作、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派人協助實施強制拆遷。

強制拆遷和拆除財物的過程,拆遷工作人員應當記錄在案,並由拆遷工作人員、被拆遷人和協助拆遷的人員以及其他參與拆遷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被拆遷人拒絕到場的,不影響強制拆遷的實施。

強制拆遷的費用由被拆遷人承擔。第十條拆遷私有出租和閑置房屋,所有人不在房屋拆遷區域居住的,拆遷單位應當向所有人發出私有房屋拆遷通知書。業主應在接到通知後20天內(業主在境外可延長至60天),提交房屋產權等相關文件,並提出拆遷補償書面意見。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或不辦理手續的,視為不進行產權調換。業主無法通知的,拆遷人和拆遷單位可以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經拆遷部門審查後方可實施拆遷。對於出租的房屋,將按照無法達成租賃關系的相關規定處理。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無主代管的房屋,拆遷單位到公證處辦理證據保全公證,被拆除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增加額150%計算拆遷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