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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內由於租客熱水器使用不當造成人身傷亡的責任由誰承擔

由租客承擔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房主提供的出租房屋安全合格,已經盡到了提醒其註意安全使用的義務,而承租人不聽勸阻導致事故發生的,由承租人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壹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壹方為承租人。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義務有: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應依照合同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交付租賃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按照約定交付承租人實際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使之處於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狀態。如果合同成立時租賃物已經為承租人直接占有,從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時起承租人即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收益權。2.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租賃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在其存續期間,出租人有繼續保持租賃物的法定或者約定品質的義務,使租賃物處於約定的使用收益狀態。3.標的物的瑕疵擔保。出租人應擔保所交付的租賃物能夠為承租人依約正常使用、收益的狀態,即交付的標的物須合於約定的用途。4.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出租人應擔保不因第三人對承租人主張租賃物上的權利而使承租人無法依約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承租人的義務有:1.支付租金。2.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3.妥善保管租賃物。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5.通知義務。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出現以下情形之壹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1)租賃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2)其他依誠實信用原則應該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於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而受到損害的,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6.返還租賃物。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壹十壹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