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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住房公積金提取新規

法律解析:1,調整租金提取最高額度。職工租住自住房(含公租房)的最高提取限額由每月1100元提高到每月1500元,職工及配偶租住同壹自住房的最高提取限額由每月2200元提高到每月3000元。2.調整租金提取金額的計算公式。職工租住自住住房(不含公共租賃住房)的,在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扣除規定留存額後的可用余額內,以月租金、月繳存額的65%和住房租賃合同(協議)約定的最高限額中的最低者為月提取額。4.對於仍有效的租房委托提取,系統會根據最高限額的調整規定和提取金額計算公式自動調整員工租房委托金額,員工無需申請調整。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