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部令第139號《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十八條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車管所提出申請。
(1)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在戶籍所在地申請。
(二)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在其居住地申請;
(4)境外人員在其居住地或居住地提出申請;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六)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拖拉機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接受教育的所在地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首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
(壹)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縣級以上或團級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