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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天津街商業步行街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大連市天津街商業步行街的綜合管理,維護天津街商業步行街的正常秩序、市容環境和公共設施的完好,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大連市天津街商業步行街(以下簡稱步行街),是指東至民益街、齊壹街,西至昆明街,南至中山路,北至長江路的公共區域。第三條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政府負責天津街商業步行街的市容環境衛生、公共秩序和安全、交通管理和公共設施的綜合管理、監督和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協助中山區人民政府做好步行街的管理工作。

大連市天津街商業步行街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步行街管理辦公室)是中山區人民政府的日常管理部門。第四條步行街管理應當遵循統壹屬地管理、精簡高效的原則。第五條位於或者進入步行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步行街的正常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

擾亂社會秩序、妨礙公共安全的行為,由步行街管理辦公室提請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第六條步行街及其周邊地區的交通組織規劃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步行街的實際需要制定、調整並公布。

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不得進入步行街。

下列行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托的步行街管理辦公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壹)機動車、非機動車擅自進入;

(二)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的;

(三)其他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

嚴重違反交通規則的,由步行街管理辦公室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第七條禁止露宿、流浪、乞討以及其他妨礙步行街管理秩序和市容的行為。對於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步行街管理辦公室應當引導或者護送其到大連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第八條在步行街從事下列公共活動,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壹)舉辦展覽、咨詢、文藝演出、體育等活動;

(二)公共廣場內的公益活動和商業促銷活動;

(三)懸掛標語、橫幅、彩球、拱門等。;

(四)其他大中型文化、商業、旅遊和群眾聚集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步行街管理辦公室應當予以勸阻或者制止,並可以責令行為人清理現場、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主辦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條進入步行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步行街的公共衛生,保護環境整潔。步行街管理辦公室應當督促、檢查步行街物業公司做好環境衛生、綠化、安全和設施維護工作,達到國家、省、市規定的標準。

位於步行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責任分工,做好分擔衛生區的清掃保潔工作,並接受步行街管理處的監督檢查。冬季,責任區內的冰雪應當按照《大連市除雪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清除。第十條步行街內,不得有下列影響市容和環境的行為:

(壹)在建築物、設施和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懸掛、張貼宣傳品;

(二)在臨街建築物的陽臺和窗外,懸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三)臨街場地未設置護欄或者遮擋,場地未及時整理、覆蓋,或者竣工後未及時整理、平整場地的;

(四)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廢棄物、傾倒垃圾和汙水;

(五)擅自拆除、遷移、占用、損壞市政、公共和環境衛生設施;

(六)裝卸貨物後不清理現場的;

(七)未做好環境衛生責任區的清掃保潔工作的;

(八)違反規定安裝空調降溫設施的;

(九)違反規定從事建築施工或者商業、娛樂活動,產生噪聲幹擾周圍環境的;

(十)焚燒產生有毒煙霧或者惡臭氣體的物質;

(十壹)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影響市容環境的行為。第十壹條位於或者進入步行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步行街的正常經營秩序。

在步行街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步行街管理辦公室的管理,按照名街、名品、名店和全國“百城、百店、無假”示範街的要求開展經營活動;在步行街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步行街管理辦公室咨詢該區域的商業布局、功能定位、市容環境衛生等方面的要求,步行街管理辦公室應當積極予以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