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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房產稅征收標準

房產稅的征收標準有從價或租金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征的,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扣除10%-30%後的殘值。

(2)征收租金的(即出租不動產),以不動產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征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比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扣除幅度為30%。

財產稅稅率采用比例稅率。如果按照房產殘值評估,年稅率為1.2%;如果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評估,年稅率為12%。

應納房產稅的計算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1)基於屬性的原始值。

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稅率(1.2%)

(2)以不動產租金收入為基礎。

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稅率(12%)

財產稅的征收對象是:

房產稅是對不動產征收的。所謂不動產,是指房屋形式的財產,包括其附屬設備,但不包括獨立建築物,如圍墻、煙囪、水塔等。房子是指有屋頂和圍合結構(兩側有墻或柱),可以遮風擋雨,可供人們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存放物資的場所。

因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前的產品,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前建造的商品房不征收房產稅;但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前已經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征收房產稅。

房產稅征收範圍:

房產稅征收範圍包括市、縣、鎮和工礦區。這裏的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城市,其征稅範圍包括市區、郊區和市轄各縣,不包括農村。縣是指沒有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征收範圍為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鎮是指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轄行政村。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標準,但尚未建立城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征收房產稅的工礦區,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位於上述區域以外的房屋不征收房產稅。

3.房產稅的納稅人是房產的產權人。產權為國有的,其管理單位為納稅人;發放產權的,抵押權人為納稅人;產權所有人或者抵押權人不在當地,或者產權未確定、租金糾紛未解決的,以保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房產稅按照房產原值扣除10%至30%後的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免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不動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類似不動產核定。出租房產的,以房產的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