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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到期不搬走屬於非法侵占嗎

壹、房租到期不搬走屬於非法侵占嗎

租客拒絕搬走壹般是屬於民事糾紛,並不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所以應該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包括哪些

侵占罪的對象,根據刑法第270條的規定,包括兩類:壹類是行為人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另壹類是行為人持有的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

1、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代為保管”就是“行為人代替他人保管”的意思,但是不能將代為保管僅理解為是行為人未經他人委托而基於某種事實自行代替他人保管,還應理解為是他人主動委托行為人代替他保管。

2、遺忘物

所有人非出於本意而喪失了控制的財物都是遺忘物,至於失控時間長短、能否回憶起遺置的時間、地點不予考慮。

3、埋藏物

埋藏物就是指埋藏於地下的財物。在理論界,學者們對刑法中規定的埋藏物是指私人所有的,還是國家所有的,存在爭議。第壹種觀點認為,刑法中的埋藏物是可查明合法所有人的埋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屬國家所有不在此列。第二種觀點認為,“壹般而言,國家和單位不存在埋藏物”。“他人”是指其他個人,不包括國家和單位。第三種觀點認為,刑法中的埋藏物既包括私人所有的埋藏物,也包括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埋藏物。

三、承租人拒不退還房屋怎麽辦

1、如所租房屋有質量瑕疵,不應當以拒不騰房方式維護權利,而是應當另行解決。

租賃期滿後,承租人因種種原因拒不返還房屋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因為所租賃的房屋確有瑕疵並且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收集有關證據並計算正確的損失金額向出租人索賠,律師認為不應采取“壹報還壹報”的方式解決問題,如果出租人不同意承擔責任的,承租人可以根據合同選擇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解決,而絕不能拒不騰房。

2、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由侵權人承擔。

如果房屋所有權人在房屋租賃合同終止後,又將房屋出租給第三人或者出售房屋的,因原承租人拒不返還房屋導致的房屋所有權人無法履行其他合同的,因此導致的損失由侵權人,即原承租人承擔。律師舉例說房東將房屋出售給了第三人,約定壹個日期交房,因原承租人拒不騰房導致不能按照房屋買賣合同交付房屋,房東對購房人承擔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金應當由原承租人承擔。

3、繼續占有房屋期間的租金還需支付。

原承租人繼續占有房屋期間的租金不得因為租賃期限屆滿而免除,相反應當繼續按照原租金的標準支付,如果出租人又將房屋租賃給他人的,如果租金低於原租金的,原承租人承擔原租金+因出租人不能交房對新承租人承擔的違約責任,其中出租人對第三人的違約責任部分是原承租人對出租人的侵權賠償;如果新的租金高於原租金的,原租金-新租金的差額部分是出租人可得利益的損失,應當由侵權人賠償,同時出租人對新承租人承擔的交房不能的違約責任也應當由侵權人賠償。

4、以侵權之訴起訴原承租人,督促其早日返還房屋並承擔損失。

律師認為原承租人承擔的損失有出租人可得利益的損失,出租人對第三人承擔的違約賠償或侵權賠償,同時租金不能免除,並且還要承擔訴訟費用、執行費用等。

5、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鳩占鵲巢,拒不返還房屋是壹種侵權行為。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