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標準;
(二)家庭人均現有住房建築面積低於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難標準;
(三)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非農業常住戶口壹年以上;
(四)家庭成員需在本市實際居住和生活;
(五)家庭無違法生育行為或者違法生育行為已經按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的;
(6)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二)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已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