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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騰退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具有下列情形時,公租房應當騰退:(壹)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二)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的;(三)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四)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五)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法律依據:《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租賃住房。

《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合同。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租賃住房。

《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騰退公***租賃住房:

(壹)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公***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租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