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百二十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壹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額債權內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最高額抵押設立前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讓給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