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在縣城的市民:縣城壹般設有辦證服務中心,負責全區縣(主城區)方便市民申請辦理各項證件。
2、居住在郊縣、鎮上的市民:申請辦理居住證,就在戶籍的鎮公安局、派出所申請辦理。
申請辦理的市民需要以下的證件:
1、申領短期居住證的人員需提供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2、固定居住處所證明材料(房產證或住房租賃合同或單位租房證明)。
3、不滿49周歲的已婚女性應當提供《婚育證明》或《非戶籍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卡》。
4、攜帶未滿16周歲子女的,還應當出示子女戶籍證明或戶口簿。
申領居住證的人員除了提供以上材料,還應提供將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相關證明材料, 例如:本人姓名的房產證、半年以上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營業執照等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