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檢察院指控,2065438+2006年8月以來,被告人郝、郝景傑、、等人在府谷縣新民鎮大井塔村租用彩鋼房,購買硝胺復合肥等制造炸藥的原料和工具,多次制造炸藥未果。
2065 438+06 10月8日,16,留在新民鎮研制炸藥的郝景傑和陳迎超試爆成功。後來,郝、、郝、劉文寶、與郝敬傑、壹起,制造了大約三噸炸藥。10年6月8日,郝、、郝京傑通過被告人袁寶新與到會的畢東虎(在逃)聯系制造爆炸物,並與郝、郝京傑、、、袁寶新、畢東虎等6名股東組成制造爆炸物團夥。
榆林市檢察院指控,10月24日65,438+06,65,438+06,65,438+04時左右,袁寶新、、郝、劉文寶、白先偉、白玉寬、白勝發在制造過程中逃離現場,引燃地上原料,用水滅火未果,後發生。
榆林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被告人郝、、袁寶新、郝景傑、、郝、劉文寶、白玉寬、白先偉、白勝發、陳誌勇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圍繞指控的事實和證據進行了充分的質證和辯論,對情節認定、法律適用和量刑發表了意見,各被告人進行了最後陳述。鑒於案情復雜,法庭宣布了另壹項判決。
來源:?報紙(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