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房信息 - 為什麽雞東民政局的最低生活保障不公開?

為什麽雞東民政局的最低生活保障不公開?

已經公之於眾。全文如下:

雞東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

發行日期:2012-07-16

第壹

為切實保障農村貧困家庭的基本生活,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黑龍江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試行)》,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由縣民政局組織實施。有農業人口的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受縣民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委托,承擔農村低保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明德鎮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文章

本細則所稱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對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實行差別補貼的農村社會救助制度。

第四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800元/人/年。

第五條凡在我縣居住並持有我縣農業戶口的家庭成員(含戶口不在我縣的子女)年人均收入。

收入或實際生活水平低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貧困居民,可以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贍養、扶養(撫養)法律關系,在同壹戶口內共同生活的人,包括:配偶、子女(含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公婆)、孫子女以及其他具有贍養、扶養(撫養)法律關系的人。

第六條家庭純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全年獲得的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之和(按統計部門農民人均純收入統計口徑計算),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壹)從事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加工業、建築業、運輸業、服務業等經營性收入;

(2)農民工收入;

(三)出租、出售家庭財產和轉租承包土地的收入;

(四)法定贍養人、扶養(撫養)人應當支付的贍養費、撫養費;

(五)依法繼承的遺產或者接受的贈與;

(六)各種保險金、賠償金、養老金、退休金、儲蓄存款及利息、現金和有價證券等收入;

(七)農村“五保”五保供養收入

(八)困難家庭接受的救災資金(物資)和捐贈(物資);

(九)享受國家惠農政策補貼、補助收入;

(十)規定應納入的其他收入。

第七條農林牧漁業和部分經營性收入的計算,可以以縣農業、統計、物價等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為依據,計算評估平均收入,計算家庭純收入。

農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按申請人申請之日前12個月的家庭收入計算。計算公式為: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前12個月純收入之和÷家庭成員人數。

第八條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壹)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定期撫恤補助、殘疾人護理費、優待金;

(二)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的,政府給予的獎金和市級以上勞動模範享受的榮譽津貼;

(三)臨時助學金和獎學金、助學金等。政府、學校、社會給予的;

(四)獨生子女費和農村計劃生育獎勵費;

(五)見義勇為獎勵;

(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

(七)農村醫療救助資金;

(八)其他不應納入規定的收入項目。

第九條核定家庭收入應區分以下情況:

(壹)家庭成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男18周歲至60周歲,女18周歲至55周歲)且有勞動能力(在校學生除外),拒絕參加勞動的,按當地農村上年人均純收入計算其收入;在外務工的家庭成員,不能出示有效收入證明的,按照當地農村上壹年度人均純收入計算收入;

(二)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有判決、裁決或協議的,按判決、裁決或協議執行。沒有判決、裁定、協議的,壹般家庭贍養、撫養(照料)和扶養義務人應當支付贍養、撫養(照料)和扶養費每人每年120元。贍養、扶養(撫養)和撫養義務人家庭生活比較富裕的,應當適當增加贍養、撫養費用;

(三)贍養扶助(撫養)義務人家庭人均純收入低於農村低保標準的,不計算贍養扶助(撫養)費;

(四)家庭成員有單獨賬戶但共同生活的,其家庭收入應當合並計算。

第十條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按照下列標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壹)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和扶(撫)養人,或者雖有法定贍養人和扶(撫)養人,但無贍養人和扶(撫)養人能力的,按照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全額救助;?

(二)有壹定收入的,按照其家庭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差額予以救助。化妝量壹般分為三個等級。第壹檔是年人均化妝不低於420元;第二檔是年人均化妝不低於300元;第三檔是年人均化妝不低於180元。

農村居民除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外,還可以按照相關政策享受醫療、司法、教育等其他救助政策。

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壹)雖然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但家庭有貨幣和物資儲蓄,並能維持自身基本生活或實際生活水平高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

(二)參與賭博、吸毒、酗酒、賣淫、無所事事,以及違反婚姻、收養等法律法規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尚未改正的;

(三)放棄承包土地的;

(四)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居住1年以上的(學生除外);

(五)雖生活困難,但家庭成員有自救能力和條件,而不采取自救措施的;

(六)擁有不滿足家庭基本需求的機動車、手機等高消費商品的;

(七)采取虛報、隱瞞家庭收入、偽造證件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低保待遇的;

(八)其他按當地政府規定不予批準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二條農村低保申請按下列程序辦理:

(1)個人申請。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戶籍證明、戶主及家庭成員身份證;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殘疾或疾病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村民委員會初審。正式受理申請後,村民委員會應當進行登記,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核實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提交村民代表會議審議。經評議,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以村為單位公示5天以上。無異議的,申請人填寫《雞東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村民委員會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並將相關證明材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對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將所有證明材料退回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鎮)政府應當自收到提交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核查對申請人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經核實,符合條件的,應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並附相關證明材料到縣民政部門審批。對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和理由,並將所有證明材料退回村民委員會。

(四)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縣級民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

鄉(鎮)政府對農村低保審批及相關材料進行抽查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委托村民委員會公示5日以上。公示無異議的,在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並加蓋公章。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和理由,並將全部證明材料及時退回鄉(鎮)政府。

第十三條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跨行政區域的,持遷出地管理審批機關的證明到遷入地重新履行申請手續。

第十四條

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對保障對象進行核查,實行動態管理,確保萬無壹失。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或扶養人的,每年檢查壹次;對喪失部分勞動能力或患重病、殘疾的,每半年檢查壹次;每季度檢查壹次農村貧困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

農村居民家庭生活發生變化應及時通過村民委員會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並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民政部門報告。經審核後,按規定發放、減發或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五條具有壹定勞動能力的農村居民有義務參加鄉(鎮)、村組織的公益勞動。

第十六條

農村低保資金來源是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上級補助資金;農村低保財政專戶利息收入;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按規定可用於農村低保的資金。

第十七條縣級財政部門應在財政和社會保障賬戶下建立農村低保戶,用於農村低保的資金應全部納入賬戶、單獨核算、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縣級民政部門根據當地農村低保對象的實際情況提出農村低保資金年度需求計劃,經與財政部門協商後納入預算,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財政部門應根據預算和實際需求及時撥付擔保資金。

第十九條最低生活保障金應當以貨幣形式按季度發放。

農村低保資金分配方案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每季度初,財政部門將農村低保資金足額撥付到受托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財政部門要為受委托的金融機構解決社會化發放所需的費用,並簽訂委托協議,保證用戶可以隨時提取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對行動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保障對象,本人可委托他人或鄉(鎮)民政助理員或金融辦工作人員帶2人以上。鄉(鎮)政府應當監督金融機構發放農村低保資金。

第二十條各級民政、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對農村低保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壹條農村居民從事下列行為之壹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無故不及時審核合格申請人的;

(二)違反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手續的;

(三)無故不按時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貪汙、挪用、擠占、截留資金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第二十二條

對采取虛報、隱瞞家庭收入、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低保待遇的,由民政部門追回保障金,構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凡幹擾行政機關正常工作秩序,侵犯工作人員合法權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騙取低保待遇的單位或個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縣民政部門要建立低保檔案管理制度,實行壹戶壹檔、編號管理,主要保存《雞東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家庭收入相關證明材料、低保對象名單、審批記錄、公示等。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低保臺賬,主要保存低保檔案、低保花名冊、來信來訪、舉報和處理結果、定期復查登記表等。各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機構應當實行信息化管理,並公示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程序和保障金發放情況,公布投訴電話,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如與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按上級有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