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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租客在出租房內摔死,房東應該擔責嗎?

浙江壹男子醉酒後從租住房屋的樓梯摔下死亡,法院判決房主賠償4萬元。

死亡的徐某壹家三口從2018年開始租住在鐘某自建房屋的三樓,但從壹樓到三樓鐘某都沒有安裝樓梯扶手或護欄。2019年6月的壹天,徐某喝了很多酒,回家上樓過程中摔下,造成顱內出血死亡。

徐某家人以鐘某未安裝扶手,存在安全隱患,導致徐某死亡為由,要求鐘家賠償將近150萬元中50%的責任。法院調查後,宣判徐某明知房屋樓梯無扶手,卻在醉酒狀態下自行回家,應承擔主要責任,同時房屋未安裝扶手,與徐某死亡存在壹定的因果關系,因此判房主鐘某承擔部分責任,賠償死者家屬4萬元。

據了解,徐某壹家及鐘某壹家平時關系很好,因此宣判後,對此判決雙方均表示服從判決,未上訴。與徐某同桌的幾人***給予徐某家屬32萬元人道主義補償,徐某家屬不再追究幾人的民事責任。

表面上看,徐某醉酒是死亡的直接原因,房主鐘某屬於倒黴,成了典型的"死哪賴哪"的犧牲者。實際上,房東對租客的生命安全是需要負責的。房東在享受租客帶來的經濟利益的同時,也有義務保證租客的安全、保證租客不因出租屋內設施的安全問題而出現傷亡或損失。

根據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規定,房屋存在安全隱患,房東在出租之前應告知承租方,同時房東需要對出租的房屋進行修繕、管理,確保租戶的安全。因房屋自身安全問題造成租客民事權受到侵害的,房主應承擔壹定的侵權責任。

在此案中,房主鐘某與租客徐某雖然都清楚樓梯未安裝扶手,但鐘某並未修繕或安裝樓梯扶手,即在收取租金的同時,未能盡到完善設置的義務,對租客未能做到保護義務,因此需要為徐某的死亡承擔壹定責任。

法律同時規定,如果房屋不存在安全隱患,房東則不需要承擔責任。

2018年壹單身母親由於突發疾病,在上海的出租屋內溺亡,家屬認為房東存在過錯,衛生間內缺少保護措施,要求賠償60萬元。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死者為意外身亡,與房東不存在因果關系,因此駁回家屬的賠償請求。

作為房東,在出租房屋前,就應該檢查房屋內的設施是否能夠正常使用,水、電、煤氣管線、家用電器、家具都要進行全面檢查,對於故障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應及時處理,該換的換、該修的修,保證租客使用時不發生意外或事故。

同時,對於租客的身份、租住人數及租用目的應嚴格檢查,防止非法人員租住,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也防止不良租戶對房屋造成損害;對於那些有不良嗜好的租客,如酗酒、吸毒的,及時清退,不再租賃給他們。對於經營性租賃,房東還要審查其經營資質和證照,防止承租人違法經營甚至從事犯罪活動。

租客在簽訂租賃合同前,也應該認真查看房東各種證件,檢查房屋內的設施,存在故障或安全隱患的,應及時向房東反映。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註明如因出租屋內設施出現老化、故障等引起火災、人身傷亡的,房東應承擔相應責任。

另外,在租住過程中,租客也應該養成良好習慣,保護屋內設施,不人為地損壞設施,保障財產安全及人身安全。定期檢查設備、線路等,將隱患杜絕於未然。

租住房屋過程中發生的悲劇,是房東和租客都不想看到的。因此,養成良好的個人習慣,不酗酒、不晚歸、不做違法違規的事情,也是對承、租雙方都有益處的做法。

對於租客醉酒死在出租房這件事,妳怎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