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條件如下
1.申請人在本市有常住戶口5年以上;
2.申請人必須是低收入家庭或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總住房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並共同生活;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在其他地方無住房。
這是國內大部分地區使用的申請條件,部分地區可能需要附加條件。
廉租房是國家提供給低收入家庭租住的經濟適用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不是個人所有,而是政府或事業單位所有,以低於市場價或承租人能夠承受的價格出租。
公租房作為壹種新型的保障性住房,不同於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但沒有統壹內涵的明確界定。分析《指導意見》對公共租賃住房發展的要求,對比地方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對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具有以下特點:
第壹,保障性。住房權是《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消除壹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壹致承認的壹項基本人權。《指導意見》還明確指出,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培育住房租賃市場、滿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舉措。可見,公租房的發展是我國政府繼廉租房、經濟適用房之後推出的壹種新型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