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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維修由誰負責

法律分析: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擁有權、占有權、處分權、收益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壹類是可售公有住房,壹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除房屋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公有房屋維修養護責任由出租人承擔。出租人應當每3~5年進行壹次房屋完好狀況檢查;對房屋的結構、水落管、外墻粉刷、避雷裝置以及走廊、扶梯間外門窗每年檢查壹次;電梯、水泵(產權屬於自來水公司的除外)應定期保養;下水管道、汙水管道應巡回疏通;屋頂水箱每年檢修清洗兩次。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自然損壞的,由出租人按規定的修理負責修復。承租人發現房屋自然損壞的,應及時報修。公有住房出售後,由售房單位組織、指導產權人組成樓房管理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指定物業管理企業負責售出樓房的日常維修管理。樓房戶門以內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購房人負擔;公用部位和公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從公***維修基金的利息中支付;電梯、高壓水泵的運行、維修及更新費用由原售房單位負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