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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戶引發火災房東承擔責任嗎

分情況而定。

如果房東未能履行消防安全義務出租房屋後導致嚴重後果的,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房東盡到了合理的義務,房屋安全也沒有問題的,房東對房客安全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則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沒有人故意為之,租賃房屋發生火災,房東是需要對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相關的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如因房東過錯或未履行維修義務而發生火災,應向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並承擔租賃物損失的後果。

房東出租的房屋應該有合法的產權,有符合居住的安全、消防、衛生等條件。房東在租房子給承租人前,必須對出租房屋內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日常管理和定期檢查,如果出租房屋要改變使用功能和結構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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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壹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壹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五百壹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七百壹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