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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經營戶營業執照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攜帶《設立登記核準通知書》和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到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正、副本。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從事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壹規定。

登記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沒有營業執照,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不得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或做廣告,銀行不得開戶。

2009年3月1日起,全國啟用新版營業執照。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設立、變更登記、換發營業執照的各類市場主體,換發新的營業執照。此前已存在的各類市場主體可繼續使用原營業執照或申請換發新的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