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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廉租房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公租房承租人或承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解除租公租房租賃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租賃住房:

(壹)采取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騙方式租公租房的;

(二)不符合公***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

(三)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應當收回公***租賃住房的。有騙租公租房行為的,由當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其按同區域同類住房的市場租金補交房租,並在誠信體系中載入其不良記錄,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法律依據:《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並記入公***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租賃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