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房信息 - 出租是什麽意思

出租是什麽意思

問題壹:出租是什麽意思 把自己擁有的人或物

且自己不使用的,可以給他們使用並收取資金

問題二:出租方式是什麽意思 出租方式的方法。如出租時先收壹年租金的30%,後每個月收租,最後幾個月免租。或先免費出租,後面幾個月收多些。或規定沒有使用時不收租,根據使用的時間或次數收租。或根據季節性規定租金的高低,因為有些收入受到季節的影響。

問題三:個人出租是什麽意思 就是沒有通過經紀人之類的中介商,是房屋主人自己直接出租的,也就是說,妳去找這類租房就是自己和房東交流,不用給中介商付費的。

問題四:開間出租是什麽意思 開間是指相鄰兩個橫向定位墻體間的距離。因為是就壹自然間的寬度而言,故又稱開間。住宅的開間在住宅設計上有嚴格的規定。根據《住宅建築模數協調標準》(GBJ100-87)規定:住宅建築的開間常采用下列參數:2.1米、2.4米、2.7米、3.0米、3.3米、3.6米、3.9米、 4.2米。 規定較小的開間尺度,可縮短樓板的空間跨度,增強住宅結構整體性、穩定性和抗震性。

開間5米以上,進深7米以上的大開間住宅可為住戶提供壹個40-50平方米甚至更大的居住空間,與同樣建築面積的小開間住宅相比,承重墻減少壹半,使用面積增加2%,便於靈活隔斷、裝修改造。

雖然小開間住宅存在著諸多優點,但也存在著許多弊病。因為開間小,在住宅建築面積中,承重墻、柱的結構面積相對較大,減少了有效使用面積;同時由於開間小,房間分割過小,不適應家庭居住行為變化的要求,而且住房很難自行改造。

問題五:轉讓具體是什麽意思和出租有什麽不同? 房屋租賃權轉讓與房屋轉租的區別[分析說明]1、兩者的標的不同前者的標的是租賃物,後者的標的是租賃權。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為。而房屋租賃權轉讓首先是壹種“權利”的轉讓,針對的是房屋的“租賃權”。2、兩者的取得方法不同前者為設定的取得,後者為轉移的取得。房屋轉租是轉租人在租賃物上再度設定了壹個新的租賃權,轉租人與被轉租人之間成立新的租賃契約。房屋租賃權轉讓是將原房屋租賃權讓與給受讓人,並沒有設立壹個新的租賃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成立的是壹個轉讓契約而非租賃契約。3、兩者實現的手段不壹樣4、兩者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前者房屋的租賃權仍屬於原來的承租人(轉租人),後者房屋的租賃權屬於受讓人。 由於房屋轉租並沒有消滅原租賃合同,所以轉租合同生效後,轉租人享有並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並且應當履行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義務。而對於房屋租賃權轉讓,原承租人穿擔的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義務則隨著其租賃權的消滅而消滅。(壹)案例 A是某處街面房的產權人,B與A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租用該房用於經營,租期二年。壹年後,B想解除租約,A不同意解除合同但同意B可以另找新的租客來頂替他。正好此時B的朋友C看好該房,想租下來開店,表示願意代替B某繼續租用該房。在取得了A書面同意的情況下,B和C簽訂了壹份房屋租賃權轉讓合同,並將房屋交給了C使用。 後來,C對該房屋進行了必要的修繕,根據原租賃合同,修繕費用應由出租方A承擔,但此時A已出國,於是C找到B,要求B支付修繕費用。C的理由是:他是從B的手中轉租到A的房子,B是轉租人,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轉租人應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出租人的義務,所以B應該支付修繕費。B則否認說,他已退出了該租賃關系,不應該承擔任何義務。 (二)案例分析 若C將A和B列為***同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將如何審理本案? 壹種觀點認為,B作為轉租人應承擔出租人的義務,應先行支付修繕費,再向原出租人A追償。 另壹種觀點認為,B與C之間的合同行為屬於房屋租賃權轉讓而非轉租,在房屋租賃權轉讓合同生效後,B與A之間的房屋租賃權利義務關系轉由C承擔,B退出了該房屋租賃關系,也就不再承擔與原租賃合同規定的任何義務。即,本案應當由A支付修繕費,B與本案無關。 同意第二種觀點,B不應承擔任何責任。第壹種觀點混淆了轉租與租賃權轉讓的概念。 (三)轉租與租賃權轉讓有其內在的聯系,都是基於原租賃合同對租賃權的處分,但兩者之間也有很大差別,具體如下: 1、兩者的標的不同 前者的標的是租賃物,後者的標的是租賃權。 房屋轉租按《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為。第二十七條解釋說,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房屋轉租針對的是“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 房屋租賃權轉讓首先是壹種“權利”的轉讓,針對的是房屋的“租賃權”。 2、兩者的取得方法不同 前者為設定的取得,後者為轉移的取得。 房屋轉租是轉租人在租賃物上再度設定了壹個新的租賃權,轉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成立新的租賃契約。 房屋租賃權轉讓是將原房屋租賃權讓與給受讓人,並沒有設立壹個新的租賃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成立的是壹個轉讓契約而非租賃契約。 3、兩者實現的手段不壹樣 前者壹般通過分期支付租金來實現,後者壹般是壹次性給付對價。 在轉租時,主租賃合同與轉租賃合同的租賃條件會有不同,轉租可以是租賃標的的全部或壹部分。 在租賃權轉讓時,受讓人承受了原承租人的地位......>>

問題六:出租房是什麽意思 出租房是房主想把自己的房子租出去,對外的公示宣傳把自己的房子稱為“出租房”

問題七:出租車是什麽意思 當妳路過某地有人會編造理由求妳拉他到某個地方,到了地方他會給妳錢,然後妳就會被以非法營運的罪名罰款。這就是釣魚。

專車:非出租車,不用交份子錢,但從事營運。

釣魚專車:欺騙專車經營者並獲得專車從事經營的證據,因為專車未獲得合法經營權,屬非法經營。

出租車屬於壟斷經營,專車業務屬於市場經濟和差別化適應群眾需求,總之就是觸碰了利益集團的利益

執法釣魚-事件

“放倒鉤抓黑車”執法方式曾引發廣泛爭議私家車主張先生遇到樁好心沒好報的事。2009年9月8日他開車時,壹男子要求捎壹段,他拒絕了,但男子央求稱胃痛等不到出租車。於是張心壹軟就答應了,車上男子提出給他十元錢,張說不要。當張按其要求停車時,男子迅速拔走車鑰匙,車外七八個身著制服的人將張拖出車外。原來這是閔行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在查“黑車”,張先生因“非法出租營運”被罰款1萬元,還遭遇了“扭手臂卡脖子”的待遇。

張先生認為自己被“執法釣魚”,但有關官員否認這種說法,稱沒有雇社會人士誘騙車輛,但有“壹部分有‘正義感’的社會人士”“配合執法”。

“黑車”擾亂了正常的營運秩序,由於證據較難固定,處罰難度較大。壹般由執法人員扮演乘客乘坐,用電子設備記錄證據,在交易之後,“人贓並獲”。這就是所謂的“誘惑偵查”,或者叫“誘惑取證”。 偶動惻隱之心居然招致“飛來橫禍”,引發網友爭相頂帖。

執法釣魚-簡介

執法釣魚,英美叫執法圈套(entrapment),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壹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

世界各國執法機關也都使用類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它也備受爭議―――“誘惑取證”的目的是取得那些有違法意圖、違法行為者的違法證據,而不是引誘、教唆那些沒有違法意圖的人去違法;否則就違背了執法的正義初衷,淪為“執法釣魚”、“放倒鉤”,或者叫執法圈套。

問題八:轉讓具體是什麽意思和出租有什麽不同? 您好 轉讓 簡單的理解 不是壹手房東 這個場地也是轉讓者租來的 言外之意 可能會有轉讓費

至於裏面的配套設施 是在於雙方協商的 如果您繼續經營這個項目 妳可以壹同轉讓過來 執照不可以轉讓 只能過戶到您名下 也是雙方協商的

而 出租 是壹手房東 出租的 沒有轉讓費 壹般都是空的比較多 有個簡單裝修 無論轉讓 出租 都不會影響產權 產權在房東手裏 如果轉讓了產權 那就是買賣了 ....

問題九:單間出租是什麽意思 出租整個房叫整套出租

出租其中壹間屋子叫單間出租(合租)

出租房子裏壹個床位 *** 位出租(群租)

問題十:車牌出租什麽意思 比如題主在北京買的車,掛不上牌子,車不能開,而妳又特別想開,怎麽辦呢?!題主,妳說怎麽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