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