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30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壹款、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