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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消費者說“我愛我家”夠狠?

“同壹個房子,同壹個租客,同壹個中介”壹年後再續,中介費再交。而且中介在未經租客同意的情況下更改了密碼鎖的密碼。

最近,北京的消費者劉先生真的很難過。他說:“我愛我家”用這種方式賺錢太霸道了。"

2065438+2008年4月1日,北京消費者劉先生通過北京“我愛我家”在西城區四合上園小區租房。據介紹,房子是我愛我家從原房東處打包後租給劉先生的。月租金12000元。雙方簽訂1年的合同,“我愛我家”收取相當於1個月租金的中介費。

壹年後,劉先生想續租,卻被告知房租已經漲到12500元/月。

劉先生並沒有太在意房租的上漲。當劉先生打算交錢時,卻發現費用中多了12500元!才問了壹句“如果續租,需要重新交中介費。”按照劉先生的計算,這相當於每月多交1000元的房租。

“同樣的房子,同樣的租客,同樣的中介,續簽合同也是強行收取中介費?”劉先生說“我愛我家”太殘忍了,壹次續租壹次中介費!如果是這樣交的話,什麽時候交?

對此,我愛我家集團品牌總監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當初劉先生簽的合同中有明確規定。

記者在劉先生提供的壹份14頁的《合同》上,看到了11頁的條款。租賃期滿後,如乙方繼續租賃,應重新向丙方支付新合同約定的傭金

那麽,是否應該收取續費的中介費呢?

北京市易發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兆成認為,租客支付租房中介費是因為房屋中介公司介紹租客與房東取得聯系,通過中介提供中介服務促成合同簽訂,並獲得報酬提成。中介本身起到的作用就是溝通房東和租客之間的租賃信息。如果再次續約,租客和房東之間的信息並沒有發生變化,不需要中介介入。

北京周知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旭也認為,是否收取費用要看續保過程中是否提供了中介服務,而不應該僅僅依據合同中是否有相應的約定。提供中介服務,促成雙方簽訂合同,是收取中介費的法律依據。

對此,周兆成律師認為,提供中介信息服務涉嫌欺詐,但合同約定的中介費,租客有權拒絕。

更讓劉先生不解的是,如果房子是“我愛我家”承包的,就不存在中介行為。周兆成律師認為,這種情況再次收取中介費,更涉嫌詐騙。

另壹方面,“我愛我家”稱“轉租的租房不存在,我們是中介”。

對此,劉先生肯定了《我愛我家》是和房東簽了三年的,房東見了我們。續租之前,房東還是覺得我們把房子保護的很好,希望“我愛我家”不要漲價。但業主不可能是主人,因為他已經把房子承包給了“我愛我家”。

更讓劉先生氣憤的是,在雙方協商過程中,未經劉先生允許,我愛我家工作人員更改了劉先生家的密碼,並警告劉先生“如果不交中介費,必須在1天內搬出,否則警方會清賬。”

“密碼鎖換了就能換,對租客來說太不安全了。”劉先生告訴記者,剛租房子的時候,我對我家的態度並不是這樣。如今,面目大變,簡直變成了“我主宰妳的家。”

對此,“我愛我家”表示,租客已明確表示不再續租,“密碼鎖會在到期日自動更換密碼”。劉先生說,如果我們不續約,我們能討論什麽?

律師周兆成認為,如果到期雙方沒有續約,租賃合同仍然有效,屬於不定期租賃。同時,承租人對租賃房屋內的物品擁有財產權。

劉先生告訴記者,他已經不是第壹次租房了。他從來沒有聽說過續簽要交中介費,也從來沒有收到過我愛我家要續簽中介費的提醒。對此,我愛我家方面表示,合同中已經明確告知,即消費者在簽字時已經知曉並確認,我店也有告知。

“我愛我家的做法涉嫌利用格式合同加重劉先生的義務。”北京周知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旭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和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周兆成說,中介市場魚龍混雜。雖然監管部門壹直在治理,但仍有壹些中介機構並沒有提供中介服務,而是在合同中私自標註“中介服務”,強迫消費者支付中介費。如果拒絕,會采取斷水斷電或強行換鎖等威脅手段。嚴重的是壹種以中介服務為名,侵害受害人財產所有權的敲詐勒索。

目前,北京市住建委已經關註到中介機構多次白賺中介費的亂象。記者註意到,在即將出臺的《北京市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雙方就同壹房屋租賃經紀業務續簽合同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再次收取傭金。也就是說,如果同壹套房子雙方續約,中介是不能再收取中介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