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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土地管理法

1.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如何確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2.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是什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3.城市郊區征用菜地怎麽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在城市郊區征收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4.征地補償費歸誰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應當返還給地面。

附著物和青苗歸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償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向其他單位支付安置補償費;不需要統壹安置的,安置補償費支付給個人或者經被安置人同意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險費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或者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5.侵占、挪用征地補償款的法律責任是什麽?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征用、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和其他相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6.《土地管理法》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哪些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公告,並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7.《土地管理法》對農村宅基地有哪些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8.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糾紛如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9、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如何處理?

《土地管理法》第81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10.農村村民未經批準占用土地建房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1.宅基地可以轉讓或者繼承嗎?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村民的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得轉讓或買賣。宅基地不屬於村民的私有財產,所以不能繼承。但是村民繼承了房子,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了。

12.農民買賣房屋在土地方面有哪些手續?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依法變更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因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依法轉移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變更登記”。根據這壹規定,農民買賣房屋後,應當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13.擅自轉讓或者變相轉讓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1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14.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如何處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也可以處以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以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出售土地使用權價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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