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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情況下唯壹壹套住房無法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壹般在法院判決生效以後被執行人沒有積極履行生效判決時由當事人申請。那麽什麽情況下不能強制執行唯壹住房?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壹起來了解壹下吧,相信會對您有所幫助。

壹、什麽情況下不能強制執行唯壹住房

據悉,廣東省平遠縣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將壹名老賴的唯壹住房通過拍賣變現,債權人通過競拍得到房屋挽回損失。在保障被執行人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利,是債權人的壹項制度紅利。

司法實踐證明,以往在被執行人只有壹套住房的情況下,法院不能強制執行。社會各界對此反映非常強烈。很多情況下,債權人往往因為債權不能及時收回,處於生活無著的狀態,而壹些老賴名下明明有房產、財產,但卻不能執行。可如今,老賴們再也不能用“壹套房”來做擋箭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執行新規,將有望打破壹些老賴的幻想,有效破解執行難,增加債權人的勝算。

二、唯壹住房如何豁免執行

唯壹住房,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然後給當事人保留壹定數額的房租,再如,唯壹住房是可以豁免執行的,有幾種例外情況,如,當事人唯壹住房非常奢華,壹般來說,這是法院可以執行當事人的唯壹住房,總體來說,是當事人轉移完資產後僅剩唯壹住房,原來的房子當事人為了躲避債務都或賣或送轉移。

三、執行 “唯壹住房” 應遵循哪些原則 ?

為均衡保障債權人的債權與被執行人的居住權,執行“唯壹住房”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窮盡其他執行措施原則。壹般情況下,若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宜對其“唯壹住房”采取處分性執行措施。

(二)申請人申請在先原則。執行被執行人的“唯壹住房”應以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為前置條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對被執行人的“唯壹住房”采取處分性執行措施。

(三)解決臨時住房在先原則。對於確實無處居住的被執行人,在對其“唯壹住房”采取處分性執行措施前,宜事先解決好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臨時住房,由申請執行人提供臨時性住房或先行墊付租房費用。

(四)有益執行原則。執行“唯壹住房”時,應當綜合考量處置該房產時可能產生的評估、公告、執行、生活保障等費用,若除去上述各項費用後並無余值或余值不大,則原則上不宜對該“唯壹住房”采取處分性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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