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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備案需要哪些資料?

法律分析:1。出租人應提供的信息:1。本人身份證,附原件復印件;2、《房地產證》或其他有效的產權證明,核對原件復印件。有產權證但無房產證的,提供承諾書原件;其他有效的產權證指:a、建築許可證、紅線圖等。b .購房合同、房款證明等。c .抵押合同等。3.如果* * *有房,必須出具其他* *人同意出租的證明;4、改變使用功能,或合作出租房屋的,必須提供國土部門批準改變房屋使用功能的證明,以及土地款繳納證明;5.出租臨時建築的,應當提供經相關職能部門批準且在有效期內的臨時建築許可證,並留存驗原件復印件;6、工商租賃房屋無合法竣工驗收證明的,應當提供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資質證明,或者建設主管部門認可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7.出租用途為住宅的,應當提供出租房屋責任書。2.承租人(作為個人)應提供的資料:本人身份證,附原件復印件;三、委托他人辦理房屋租賃手續的,必須提供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事項需寫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