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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共同申請的申請人及* * *家庭成員應具有本市戶籍,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請人未滿18周歲非本市戶籍但在本市居住生活的子女,可視為申請人家庭成員;

2.申請當月及申請當月前12個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線的4倍(含4倍);

3.家庭人均資產低於本市上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0倍(含20倍)的,按《東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東府[2018]17號)的規定確定人均資產;

4.無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8平方米;

5.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未租住公租房、未領取租賃補貼、未享受經濟適用房、人才住房、房屋修繕等優惠政策的。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新員工

1.申請人在本市用人單位工作並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本市為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並繳存住房公積金;

2、新工作不滿5年(從全日制學歷畢業後當月起計算);

3.申請人及其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

4.申請人及其配偶未租住公租房,未領取租賃補貼,未享受過經濟適用房、人才房、房屋修繕等優惠政策。

註:非本市戶籍的報考人員還須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民工

1,申請人在本市工作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累計滿5年;

2.在本市工作並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1年及以上,用人單位在本市繳納社會養老保險並繳納住房公積金;

3.申請人及其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

4.申請人及其配偶未租住公租房,未領取租賃補貼,未享受過經濟適用房、人才房、房屋修繕等優惠政策。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新入戶人員

1.自2009年6月1,2065438,以人才方式將戶口遷入本市,戶口遷入本市未滿3年;

2.在本市工作並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1年及以上,用人單位在本市繳納社會養老保險並繳納住房公積金;

3.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4.申請人及其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

5.申請人及其配偶未租住公租房、未領取租賃補貼,不享受經濟適用房、人才住房、房屋修繕等優惠政策。

法律依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建設,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社會力量建設。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