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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區濱河區域的權屬

居住區臨河的公共區域歸業主所有,解釋如下: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壹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公共建築面積分攤原則如下:(1)商品房公共建築面積分攤以建築為單位。分攤的公共建築面積為本樓內的公共建築面積,與本樓不相連的公共建築面積不得分攤到本樓內。(2)服務於整棟商品房的公共建築面積,由該樓內所有商品房共用;服務當地範圍的公共建築面積由受益商品房分攤。(3)分攤公共建築面積後,每套商品房分攤建築面積的具體部位不再分割,但任何人不得占用或改變原設計的使用功能。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千萬不要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和營業用房時,其部分* * *所有權和* * *管理權壹並轉讓。公攤面積的產權屬於整棟樓的購買人,購買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責任。壹般情況下,開發商無權決定公共面積歸誰使用。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所有權人,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所有權人,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在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