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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買賣租來的房子嗎?

法律解析:租賃房屋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出租的房屋沒有產權,也就是說,沒有產權就不能買賣。在房屋租賃中,承租人僅取得房屋的使用權,其租賃權不得繼承。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其生前未與其共同生活的親屬或者法定繼承人需要繼續承租該房屋的,應當與出租人另行簽訂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 (壹)擅自將出租的房屋轉租的;(二)擅自轉讓、出借、調換租賃房屋的;(三)擅自拆除或改變租賃房屋用途的;(四)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五)無正當理由拖欠住宅房屋閑置6個月以上的;(六)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七)故意損壞租賃房屋的;(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回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