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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賺取房屋租賃差價。

六部門發文: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賺取房屋租賃差價。

據悉,近日,住建部、發改委等六部門發布了《關於整頓和規範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賺取住房租賃差價,承租人和出租人到期續簽住房租賃合同的,不得再次收取傭金。

《意見》要求嚴格登記備案管理。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和網絡信息平臺,以及轉租65438套(間)以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從事住房租賃經紀服務的機構經營範圍應當標明“房地產經紀”,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企業經營範圍應當標明“住房租賃”。

才能真實的發布房源信息。已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已開通業務報告的房屋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應當對房屋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同壹機構同壹房屋在同壹網絡信息平臺上只能發布壹次,不同渠道發布的房屋信息應當壹致。已出售或撤銷的房屋信息,應在5個工作日內從各種渠道撤銷。

網絡平臺的責任必須落實。網絡信息平臺應當對房屋信息發布主體資格和房屋必備信息進行核實。網絡信息平臺應當加快同壹房源信息的合並顯示,及時撤銷超過30個工作日未維護的房源信息。

《意見》要求,對房源發布實行動態監管。對違規發布住房信息的機構和從業人員,住房城鄉建設、網信等部門應當要求發布主體和網絡信息平臺刪除相關住房信息,網絡信息平臺應當限制或者取消其發布權限。

要規範住房租賃合同。房地產經紀機構與住房租賃企業訂立的住房租賃合同,應當即時備案網簽。網簽備案應當使用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尚未出臺合同示範文本的城市要加快制定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有必要規範租賃服務收費。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賺取房屋租賃差價。房屋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和出租人續簽合同的,不再收取傭金。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屆滿,除沖抵合同約定的費用外,剩余租金和押金應當及時返還承租人。

《意見》要求,要保障出租屋的安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依法依規制定閑置商業辦公樓、工業廠房等非居住建築改造為租賃住房的政策。房屋改造為租賃住房的,應當符合建築和消防要求。

《意見》明確,為控制租賃金融業務,住房租賃企業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以應收賬款為抵押物申請銀行貸款;建設租賃服務平臺,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等租賃需求旺盛的城市要在2020年底前建成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建立糾紛調解機制,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網絡信息平臺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承擔租賃糾紛的首要調解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