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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危房最高賠償多少?

因為雙方簽訂租賃合同的時間是在危房鑒定之前,某單位主觀上不存在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但由於租賃房屋經鑒定為危房,屬於不能出租的房屋,某單位在出租該房屋時客觀上存在過錯,故某單位還應賠償李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租危房可以收房租嗎?被鑒定為危房的房子可以收房租嗎?答案是否定的,日前,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壹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判決某單位與李某訂立的《商鋪租賃合同》無效,李某應騰退該商鋪並返還給某單位;甲單位應退還李押金3500元、房租65438元+02220元、報名費200元;甲單位應賠償李經濟損失9096元。2020年2月,某單位將其店鋪對外出租,李通過公開招標取得經營權。2020年3月2日,雙方簽訂《商鋪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2020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31日,租金為每月3560元,租金按季支付。簽訂合同後,李支付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30日商鋪租金18,定金3500元,並向某公司支付競買報名費200元。某公司將租賃的商鋪交付李某使用,李某接管商鋪後開始裝修使用。

李租賃期間,某單位根據政府及上級要求,對其所有房屋進行了全面安全檢查,並委托福建渤海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對涉案商鋪進行了房屋安全鑒定。評估機構於2020年3月28日出具了檢驗報告。經鑒定,李租住的商鋪風險等級綜合評定為C級,部分承重結構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處於危險狀態,構成局部危房。因李某租住的商鋪為丙級危房,為保護承租人人身財產安全,消除安全隱患,某單位於2020年4月27日向李某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提出解除合同,要求於2020年5月12日前搬離房屋,但李某拒絕。

2020年5月18日,某單位再次向李某發出書面通知解除合同,並要求李某及時騰退房屋,但李某仍拒絕,繼續占用店鋪。某單位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雙方於2020年3月2日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於2020年4月27日終止,李立即騰退該商鋪並返還給某單位;李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店鋪實際騰空之日止支付占用費。李對某單位的起訴提起反訴,要求某單位賠償相關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危房本身屬於應及時修繕或拆除的建築物,不應作為租賃物使用或使用。如果繼續使用危房,會給別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帶來隱患,當然我們也無法從中獲得任何利益。如果認定危房在被他人占有使用期間仍應獲得利益,將不利於規範房屋租賃市場行為,並可能因此引發安全隱患。根據《商品房出租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不符合安全、防災強制性標準的房屋不得出租,某單位與李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應認定無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李某應將租賃的商鋪返還給某單位,某單位應返還李某已支付的租金、押金及登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