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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條件

壹、本市城六區(新城區、蓮湖區、碑林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或長安區非農業戶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政府規定的相應標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1080元);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市政府規定的相應標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7平方米(含));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3年內無房屋贈與及轉讓行為的(房屋建築面積超出市政府規定的相應標準);

五、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名下無商鋪或辦公用房;

六、申請人離異,涉及房產處置且未再婚的,離異時間應滿3年;

七、申請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單身應在30周歲以上。西安公租房申請材料

1、按要求填寫完整的《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購買資格申請審核表》(壹式三份);

2、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3、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戶口簿或戶籍卡復印件(驗原件),持戶籍卡的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應提供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原件

4、未成年人的出生證明或獨生子女證復印件(驗原件);

5、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離異帶子女的,提供離婚證復印件(驗原件)、法院民事調解書、判決書復印件(驗原件)或離婚協議檔案及未再婚證明。喪偶帶子女的,提供喪偶的死亡證明復印件(驗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證明。未婚、離異未帶子女或喪偶未帶子女的視為單身,提供未婚證明;

6、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工作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無工作單位及工作單位無獨立法人資格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

7、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住房證明(現住房證明:工作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無工作單位及工作單位無獨立法人資格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身份證及戶口本地址證明:需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

8、特殊情況需另外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拓展閱讀:西安公租房廉租房並軌管理6類申請人優先保障昨日,市房管局、市發改委、市建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民政局、市物價局等八部門聯合下發《西安市租賃型保障房建設管理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並開始施行。《辦法》將公租房、廉租房整合並軌為租賃型保障房。“兩房並軌”管理後,保障對象擴大為本市城鎮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新就業職工、有穩定職業且在本市居住壹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住房困難人員。建設—保障房面積不大於60_《辦法》適用範圍為“城六區”及高新區、經開區、曲江新區、西安_灞生態區、西安國際港務區、西安閻良國家航空高技術產業基地、西安國家民用航天產業基地的租賃型保障房的規劃、建設、分配、運營、監督和管理。其他區縣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實施辦法。面積:租賃型保障房以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為原則。新建成套租賃型保障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應執行國家宿舍建築設計規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低於6平方米;非新建方式籌集的,要堅持小型、適用、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則。配套設施:租賃型保障房項目設計必須按規劃要求配置足夠的配套公***服務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集中新建和易地集中配建的租賃型保障房項目,機動車位按照百平方米0.8個配置,非機動車位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配租—租賃合同期限為3年《辦法》規定,租賃型保障房配租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綜合考慮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程度、收入水平、申請順序、保障需求的基礎上,實行輪候制度。優先保障: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保障的家庭;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孤寡老人或申請家庭成員中有屬於殘疾、重點優撫對象的;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獲得市級及市級以上見義勇為表彰、特殊貢獻獎勵、勞動模範稱號的;申請家庭成員中有在服兵役期間榮立二等功、戰時榮立三等功及以上的;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期限:租賃型保障房租賃合同期限為3年,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及時繳納租金和其他費用,合法使用住房。承租人應保護好房屋及其設備並合理使用,不得改變房屋用途,不得損毀、破壞、擅自裝修和改變房屋結構、配套設施,若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的損壞,承租人應負責修復並依法承擔相關費用。承租人基於對房屋的合理使用所添置的房屋附屬物退租時不予補償。租金收取:租賃型保障房的基礎租金按照同地段、同品質類似房屋市場租金的90%確定。基礎租金實行動態管理,適時向社會公布。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保障家庭及家庭人均收入低於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城六區城鎮戶籍家庭,其租金標準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執行。家庭人均收入低於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其租金標準按照基礎租金的80%執行。家庭人均收入低於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其租金標準按照基礎租金執行。特殊照顧:申請人或配偶年滿60周歲無經濟來源或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申請人或配偶為壹級殘疾且喪失勞動能力的、市總工會認定的特困職工,經住房保障部門審批,租金減半收齲管理—障資格每年審查壹次租賃型保障房承租人的保障資格每年審查壹次,每三年重新申請。承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期滿之日前3個月提出續約申請,並進行資格期滿審查。承租人不按規定進行資格期滿審查的,解除租賃合同,結清有關費用並騰退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租金按照基礎租金執行。如果申請人虛報、瞞報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租賃型保障房,將被取消保障資格,收回住房並追回租金差額,計入個人不良信用檔案,申請人及***同申請人自資格取消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