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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的必備條件和禁止性規定

法律分析:第壹,租房的條件可以概括為:

1.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

2.如果房子是* * *所有,有* * *同意出租的證明。

3.將房屋或者其他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出租的,應當提交規劃房管部門的同意證明。4.房管部門直接管理公房內場地的,應當提交房管部門同意的證明。

4.住宅房屋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5.房子可以正常使用。

2.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下列情況的房屋不能出租:1。未依法取得權屬證書的;2.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3.***有房未經* * * *同意;4.權屬有爭議的;5.屬於違章建築;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7.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的;8 .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9.相關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此外,《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還規定,違法建築、不符合安全和防災強制性標準的房屋、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房屋,不得用於出租。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場所;

(三)* * *有房屋未經* * * *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5)是違章建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已經抵押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九)有關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