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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公積金提取新政

長治公積金提取新政策如下:

1.職工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壹年以上;

2、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退休了;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5.出國定居;

6.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7.租房自住;

8、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9.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0,外來務工人員,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本市或戶口不在本市;

11,在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屆滿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

12,死亡或宣告死亡。

住房公積金提取時間如下:

1.購買自有住房

(1)購房壹次性付款:職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足額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壹年最多提取四次;

(2)買房用房貸:每月可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購房支出;

2.建造、翻建、大修:支持壹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最高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支出;

3.租賃自住住房: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足額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每年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年租金總額;

4.償還抵押貸款本息

(1)月供:每月可提取當月房貸還款金額對應的金額,沖抵當月應付本息;

(2)按年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每年可提取壹次,沖抵應付本金;

5.現有房屋安裝電梯:自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之日起12個月內可提取壹次,產權人及其配偶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分攤的安裝電梯費用;

6、家庭貧困、治療重疾、災害或意外事故,支持全額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綜上所述,公積金的錢每個月都可以提取。申請房貸的話,可以每月提取公積金償還當月房貸本息。每月可以申請提取壹次公積金補貼家用,金額不限。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