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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單方面解除房屋租賃協議嗎?

符合法定情形的,撤銷權人可以單方解除租賃合同。法律規定可以單方面終止租賃的情況如下: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壹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即使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這壹規定僅限於財產的缺陷,並且僅限於財產的缺陷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賃房屋的缺陷不會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並且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知道該缺陷,承租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3.《合同法》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違反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房屋,或者不取決於租賃房屋的性質。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註意事項

1.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只能依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否則,就構成違約。

2、合同的解除,不是因為其符合解除條件,而是應由具有解除權的壹方行使。這裏需要區分合同解除和附終止條件合同的區別。前者因法定或約定的條件而享有形成權,其效力是實際行使撤銷權所必需的;後者是由於約定的(不可能是合法的)條件,當然發生合同消滅的效果。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撤銷權通過通知行使。但並不妨礙其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因為起訴本身可以視為壹種通知。

3.我們必須嚴格掌握合同終止的條件。當事人只有符合約定或者法定的條件,才能解除合同;不符合解除條件的,即使發出解除通知,也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相反,構成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