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八種情況,可以申請提取自己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具體規則如下-
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細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
第二章提取範圍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本市公共租賃住房或無產權住房且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10%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戶口不在本市的;
(八)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符合第(壹)、(五)、(六)項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其配偶也可以從本人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6)項租金(不含公共租賃住房)按出租房屋實際建築面積計算。超過以下標準的,按照以下標準計算租金:壹戶40平方米,兩戶50平方米,三戶及以上60平方米。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
(壹)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總工會認定為特困職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三)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有男職工45周歲以上、女職工40周歲以上,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4)遇到其他突發事件使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重大疾病的認定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職工與父母(或子女)購買同壹住房的,可以提取;職工與父母、子女在外購買同壹住房,只能提取其中壹方。
如果只購買了房屋的部分產權,房屋剩余產權未發生變更,則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沒有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全部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三章提款額度
第七條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總額不應超過實際購買、建造住房和住房修繕支出。
房屋是拆遷後購買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扣除拆遷補償款後的實際購房支出。
購房人對房屋產權份額有約定的,按照各自的產權份額核定相應購房費用。
第八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職工及其配偶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貸款本息。
第九條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10%的,職工及其配偶當年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實際發生的超額租金。租住公租房的,可以按照當年實際發生的租金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職工及其配偶符合本細則第三條第(壹)、(五)、(六)項規定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至少應當存儲1元。
符合本細則第三條第(二)、(三)、(四)、(七)項規定的職工,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註銷其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壹條職工按照本細則第四條第(壹)項的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其住房公積金賬戶至少應當保留人民幣1元。
職工按照本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提取金額不得超過醫療保險核定的“個人繳費”和“個人護理”之和。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時,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註銷其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提取金額由管理中心根據其實際情況確定。
提取條件
南京公積金購房提取條件
1,購買商品房;
2、購買二手房(含商品房開發單位納入自辦);
3.購買公有住房;
4.購買經濟適用房;
南京公積金租房提取條件
1,公房由出租單位或房管部門;
2.租公租房;
3.租私房;
4.研究生住宿舍。
南京公積金還款提取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在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職工;
2.償還貸款應為已在各商業銀行辦理且貸款本息尚未結清的個人住房貸款。
南京公積金不可提取的條件
1,員工與父母(或子女)購買同壹住房,可以提取;職工與父母、子女在外購買同壹住房,只能提取其中壹方。
2.如果只購買了房屋的部分產權,房屋剩余產權未發生變更,則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詳情咨詢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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