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於計算與發放,月標準工資100元(含100元,下同)及其以下的,月補2元;100元以上到150元的,月補3元;150元以上到200元的,月補4元;200元以上到250元的,月補5元;250元以上到300元的,月補6元;300元以上到350元的,月補貼7元;350元以上的,月補8元。
住房補貼核定後,即為定額補貼,在下次調租前不得變動。
計發補貼的工資基數以壹九九二年底的工資基數為準。
住房補貼由出租住房單位出具“租住公房證明”,職工轉交所在單位做為發放住房補貼的依據。第七條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工人,凡住房不超過國家或省市住房控制標準的,因提租增支,對其凈增支部分,按下列規定由所在單位給予補助:紅軍時期的,對凈增支部分給予全額補助;抗日時期的,對凈增支部分按70%補助;建國前的,對凈增支部分按50%補助。本人去世,住房由其配偶或父母接續住用的,其租金凈增支部分仍按上述規定享受補助。其配偶再婚或完全由子女接續住用的,不再享受上述規定的補助。第八條 人均使用面積不超過住房控制標準的社會救濟戶、單位職工定期困難補助戶、殘疾人生活困難補助戶和烈屬撫恤戶,因提租增支,對凈增支部分,可由本人申請,分別由民政部門或職工所在單位酌情給予補助。第九條 自全市統壹提高公有住房租金之月起,對直管公有住房和單位自管公有住房的新增租金部分(新增租金=新租金-原租金),按20%由市統籌,用於社會補償(如住房解困)。各出租住房單位於每月十五日前向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上繳上月新增租金統籌部分(超標加租部分不統籌),報送租金報表。
在核定上繳統籌租金額度時,原租金低於市房產管理部門原定統壹租金標準的,按下列租金標準計算原租金基數:平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積為0.13元,樓房為0.17元。
統籌新增租金工作,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業務指導、抽查核實。第十條 各出租住房單位提租後的租金仍存在現開戶銀行。第十壹條 此次因提高租金給租住公有住房的職工發放補貼,包括按出售公有住房辦法購房擁有全部產權和公私***有產權住房的職工,不包括住私房和住獨身宿舍的職工。但過去租住私房職工享受的補貼仍按沈勞發149號《關於職工租用私房租金補貼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實行新租後,如遇有借故拒交租金的,由職工所在單位負責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第十三條 凡地方職工租住軍隊、鐵路、煤炭、石油等單位住房的,其租金執行該單位標準,住房補貼憑出租住房單位出具的證明,按沈陽市補貼標準從提租之月起發給。第十四條 東北制藥總廠、新陽機器制造公司等提租補貼壹步到位的房改試點單位,其補貼水平仍按試點規定執行。
由市、縣(市)、區房管部門所屬房產經營單位經租的青年公寓的押金成本租金標準不變。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沈陽市公有住房租金計算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