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者沒有明確說自己是哪個主體,但作者推測可能是租賃物的使用人,以此角度回答問題;
首先,租賃物遺失後,租賃物使用人應及時通知租賃物所有人,告知租賃物1已遺失的事實,並與所有人壹起向公安機關報案;
其次,作為租賃物的使用人,在租賃時會與業主簽訂租賃協議。對租賃物的損失責任有約定的,租賃物所有人有權起訴使用人要求賠償(民事責任);
同時,租賃物使用人與租賃物存放場所所有人簽訂了倉儲或保管協議,也約定了租賃物損失責任的,租賃物使用人有權起訴租賃物存放場所所有人承擔碰瓷責任(民事責任);
租賃物最終被收回,且相關人員已承擔賠償責任的,租賃物的使用權屬於最終賠償的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