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十七條。社區矯正決策機關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時,應當確定社區矯正的執行場所。社區矯正的執行場所是社區矯正對象的住所。社區矯正對象在多個地方居住的,可以認定經常居住地為執行地。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和經常居住地無法確定或者不適宜開展社區矯正的,社區矯正決策機關應當按照有利於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矯正和更好地融入社會的原則確定執行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