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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口市燃放鞭炮的規定

《煙臺市煙花爆竹管理條例》於2021年6月頒布實施後,2021年2月,18日,市政府發布《關於劃定煙花爆竹禁放區的公告》,公布了我市煙花爆竹禁放區的具體範圍。

(壹)我市禁入區的具體範圍:

根據《龍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劃定煙花爆竹禁放區的公告》,我市煙花爆竹禁放區的具體範圍為:東城區:東起鳳凰山路,西至衛龍大道,南至石黃線(含石黃線以南的南山行政區),北至環城北路(黃縣大道);西城區:東起疏港鐵路,西至海邊,南至荷包河,北至海邊。時間:2022年3月1起。

此外,《煙臺市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禁止燃放區域以外的區域為壹般管理區域。在壹般管理區內,禁止在下列區域或者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壹)文物保護單位、黨政機關、醫療機構、民政服務機構、幼兒園、中小學;

(二)高架道路、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地下管道、沙井和建築工地;

(三)民用建築的走廊、樓梯、屋頂、陽臺和窗戶;

(四)車站、碼頭、機場、賓館、酒店、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設施和宗教活動場所;

(五)安全保護區內的輸變電、燃氣、燃料等能源設施;

(6)大型倉庫和停車場;

(七)風景名勝區、林地和綠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或者場所。

有關單位可以在前款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或者場所設置警示標誌,並做好保護工作。

(2)在禁放區非法燃放煙花爆竹如何處罰?

根據《煙臺市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禁放區域內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處500元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公安機關采取了哪些措施?

公安機關將繼續加強巡查頻次,加大執法查處力度。對各類非法運輸、銷售、儲存、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保持高壓嚴打態勢,加大處罰力度。壹是依法從嚴查處。對查獲的非法銷售、儲存、運輸(攜帶)、非法燃放行為,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程度,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臺市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對違法排放、不聽勸阻的,依法予以核實,並給予行政處罰;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懲處,並曝光影響惡劣的典型案件。二是突出典型案例曝光。在依法懲處的基礎上,公安機關選擇影響惡劣的典型案件,與新聞單位聯合曝光。三是拓寬舉報渠道。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通過電話和政務服務平臺12345、110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監督或舉報。公安機關將及時受理煙花爆竹違法違規線索,對查證屬實的線索,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