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房信息 - 成都市武侯區拆遷補償標準

成都市武侯區拆遷補償標準

壹、拆遷補償方式: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例外情況:1。拆除非公益性房屋的附著物,不實行產權調換的,由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2 * * *擁有產權,* * *部分人不能就補償方式的選擇達成壹致的,應當采取產權調換的方式;3.拆遷產權有爭議的房屋,拆遷期間爭議未解決的,應當采用產權調換的方式;4.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進行產權調換;5.抵押人不能清償債務或重新設定抵押權的,只能進行物權交換;6.拆遷由政府托管的非住宅房屋,實施拆遷的公益性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二。非住宅房屋的認定。房屋所有權證記載面積與被拆遷方提出的實際面積不符的處理。分類評估價與被拆遷方差異的處理五、確定被拆遷安置房面積的依據折算建築面積可通過使用面積乘以以下不同建築結構的系數進行確認:木結構:1.12;磚木結構:1.18;磚混結構:1.34;拆遷方申請恢復產權監理處的,以產權監理處恢復的結果為準。不及物動詞拆遷個人補貼房改房或部分產權房的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的規定。圍擋拆遷規定及其他附件圍擋、井、竈拆遷補償標準可參照成都市人民政府第78號令《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拆遷非專有的門道、廁所、門廳、小巷、樓梯等附屬房屋,由拆遷人按評估價格給予經濟補償。九。安置房位置的規定十、安置房建築面積最低要求:42平方米壹套;二套房58平米;套房3: 72平方米XI。安置房樓面差價的約定:1。底層有小院的上浮4%,無小院的上浮2%;2.2、4層上浮3%;3.5%浮在三樓;4.五樓不浮;5.7%浮在六樓;6.10%浮在七樓。十二。住宅產權交易面積計算規定:1。平房拆遷;2.拆除建築物十三。有產權的* * *房屋拆遷安置規定:被拆遷* * *房屋產權調換的,只安置該房屋實際居住的* * *業主或承租人,其他不居住的* * *業主不予安置。房屋產權調換安置後,產權仍歸* * *所有。十四、私有房屋產權調換結算規定:1。壹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3.拆遷私有自住房屋,被拆遷人房屋產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為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大於15平方米小於25平方米。(如果他在別處無房,持有低保金,前者是壹套壹套,後者是二套三套,就不再享受壹次性付款的優惠。法律依據:《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號)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五城區)行政區域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和房屋安置。第五條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並公告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征地的鄉(鎮)、村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會影響征地計劃的實施。第六條征用土地依法應當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第十條征地拆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築物,按規定標準給予補償。企業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手續費及水電設施搬遷改造費用,由征地單位按照企業建(構)築物總補償的10-15%給予補償。第十壹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應當足額支付全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並按照下列規定管理和使用: (壹)依法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土地並安置全部農業人口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於征地後的人員安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登記造冊,並向農民公告。涉及的財產和債權債務,由被征地單位的上壹級組織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處理。(二)依法部分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被征地單位安置的,應當向被征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安置因征地造成的剩余勞動力就業和無法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並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當支付給被安置人員或者支付給安置單位,或者經被安置人員同意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應當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轉移、挪用或者截留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與征地有關的費用。第二十二條依法批準的征地方案公告之日,對持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的農民,按照每人35平方米建築面積(含樓梯間,下同)安置;住房安置方式貨幣化,有條件的可實行現(建)房安置。第二十三條實行貨幣安置的,被征地單位與農村居民應當以農村居民持有的農村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主體建築面積為依據簽訂貨幣安置合同,並自房屋拆遷完畢之日起七日內結清貨幣安置款: (壹)原住宅人均不足三十五平方米的, 按照人均35平方米進行補償,按照相鄰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價格進行結算; (二)原住宅人均超過35平方米的,除前款規定外,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600元補償。第二十四條實行建(構)築物安置的,以農村居民持有的農村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主體房屋建築面積為基礎,結合安置房建築面積,由征地單位與農村居民按照下列規定相互結算: (壹)原住宅人均超過35平方米的,由征地單位按其自建成本價補償,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300元;(二)原住宅人均達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人均面積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600元補償;(三)原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由農民按每平方米600元購買;(四)安置住房超過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農民按商品價格購買;第二十五條城市居民將原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拆遷安置仍以住宅拆遷安置為主。第二十六條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對土地征收範圍內持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且家庭成員未全部城市化的居民,可按貨幣化安置方式壹次性補償,不再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也可以由被征地單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住房補貼,選擇自建,或由農民自行解決。土地全部被征用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辦理。第二十七條拆遷非農業人員以繼承、贈與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按每平方米不超過600元給予壹次性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