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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人員從中擡高價格吃回扣違法嗎

不違法,但是違規。違反了“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規定的條款(第25條第二款)。

壹,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布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是我國第壹個專門規範房地產經紀行為的部門規章。《辦法》的出臺,是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房地產調控的重要舉措,對於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規範房地產經紀行為,保護房地產經紀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作用。

施行時間

2011年4月1日起

二,其中第25條規定: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壹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辦法明確了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的從業禁止行為。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賺取差價、協助簽訂“陰陽合同”、為不符合交易條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