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五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用途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第106條:公民作為法人,因自己的過錯造成國家集體財產和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在租賃物的使用期間,承租人有義務按照約定的用途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並保持租賃物的完整。
如果妳描述的情況發生在租賃期間,很明顯是承租人沒有盡到相關義務,地板受損。
妳有權要求對方對妳自己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也可以用對方身份證復印件、租賃合同破損地板的照片和視頻等證據寫起訴書。
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