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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的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服務業務。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不得轉讓、出租、轉借。

物業服務企業在非註冊地承接物業服務項目,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不得轉讓、出租、轉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物業管理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其管理人員的信用檔案。

第四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後,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示或者印發給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手冊。

只有壹個業主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壹致同意的,業主可以直接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並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日起十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壹)物業管理區域的範圍及基本情況;

(二)物業服務合同期限;

(三)物業服務質量標準;

(四)物業服務費用的收取標準和方式、公布物業服務費用收支情況的時間;

(五)物業***用部位及***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

(六)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和公***綠化及其設施的養護、管理;

(七)對外來人員和車輛登記、定期巡邏,以及管理視頻監控裝置等維護小區秩序、安全防範事項;

(八)車輛的停放管理;

(九)物業維修、養護、更新、改造費用的管理;

(十)物業服務、財務檔案和物業檔案的保管;

(十壹)物業服務合同終止、解除條件;

(十二)雙方約定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十三)違約責任。

第四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以服務業主為宗旨,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二)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提供安全防範、衛生保潔、綠化、***用部位及***用設施設備日常維修養護等服務;

(三)定期向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費用的收支情況;

(四)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的監督;

(五)協助有關部門提供社區服務,開展社區文體活動;

(六)物業使用中對禁止行為的告知、勸阻、報告;

(七)為業主提供水、電、氣維修等便民有償服務;

(八)協助調解業主間的物業糾紛;

(九)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聘請專業經營者承擔電梯、防雷裝置、消防器材等設備維修養護、檢測,清潔衛生、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等專項服務,但不得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壹並委托或者轉交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五十壹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以及國家有關物業服務的規範和標準提供服務,加強物業***用部位、***用設施設備運行狀況的日常檢查,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電梯、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進行定期檢驗檢測;並於每年第四季度向業主委員會書面報告物業***用部位、***用設施設備運行狀況。

第五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有關規定,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制定安全防範應急預案,對突發性事件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並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秩序時,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進出物業管理區域的外來人員和車輛進行登記,並定時對物業管理區域進行巡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安裝的視頻監控裝置,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派人監視,並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保存相關數據。物業管理區域內出入卡口以及電梯、道路、主要通道等的電子探頭和抓拍設施,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維護,確保其正常運行。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和保存下列檔案和資料,供業主委員會查驗:

(壹)***有部分經營管理檔案;

(二)監控系統、電梯、消防、水泵、防雷裝置、電子防盜門等***用設施設備和人防工程防護設施的檔案及其運行、維修、養護、檢測記錄;

(三)水箱清洗記錄及水箱檢測報告;

(四)房屋裝飾裝修管理資料;

(五)業主清冊;

(六)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建設單位與相關單位簽訂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垃圾清運、通信、有線電視覆蓋等書面協議;

(七)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與業主利益相關的其他重要資料。

第五十四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住宅類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類物業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房地產主管部門,根據住宅物業種類、服務內容、服務等級和物價指數變動情況等,適時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並向社會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收費標準和項目。

第五十五條 已交付業主的房屋,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未交付業主的房屋,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限定購房人辦理交付手續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個月。

第五十六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業主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電梯、轉供電和二次供水等設施運行費用未納入物業服務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實際支出和約定的收費方式向相關業主公平、合理分攤,並定期公布。

第五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企業應當向最終用戶提供裝表到戶、收費到戶的服務。物業管理區域內園林綠化用水費用,應當按照符合其使用性質的標準收取。居民住宅樓內電梯、樓道照明、車庫(停車場)、二次供水、中央空調、電子對講門等直接服務於居民生活的附屬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樓外附屬設施用電按其實際用電性質執行相應類別電價。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企業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有關費用,並按照約定支付手續費。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五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的三個月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對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企業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大會決定續聘且物業服務企業接受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屆滿前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後不再為該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停止服務。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後,業主大會沒有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原合同繼續提供服務的,原合同權利義務延續。在合同權利義務延續期間,任何壹方提出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告知對方。

第五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委員會交還下列資料和財物:

(壹)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壹款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資料;

(二)物業管理用房;

(三)物業服務期間改造、維修、保養有關物業形成的技術資料;

(四)物業服務期間業主出資配置的固定設施設備;

(五)其他應當移交的財物、資料。

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前款規定的資料和財物,不得拒交。

第六十條 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做好交接工作,新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進入物業管理區域服務。

第六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物業服務規範和等級標準,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定期對其資質條件和服務質量進行考核,促進物業服務企業提高服務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條件和服務質量考核時,應當聽取業主以及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投訴受理制度,對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調查或者處理結果答復投訴人;屬於其他部門、單位職責的,應當及時轉交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並告知投訴人。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聯席會議等方式建立物業管理綜合協調機制。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召集,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門、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專業經營者、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參加。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下列事項:

(壹)業主委員會未依法履行職責;

(二)業主委員會換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物業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物業服務企業在變更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五)其他需要協調解決的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