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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條件可以申請宅基地

依據土地管理法,結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宅基地管理的有關規定,農村村民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可以以戶為單位申請宅基地:

(1)無宅基地的;

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集體沒有宅基地,那就可以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需特別說明的是,如果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會批準。

(2)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而現有的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的;

特別提醒:並不是說只要分了戶就能申請到新的宅基地。像有些家庭,現占用的宅基地是滿足分戶標準的,那就不能再申請新宅基地了。

(3)現住房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農村建房要符合鄉(鎮)村建設規劃,要遵循“壹戶壹宅”原則,不能超過宅基地面積標準,這是幾項最基本的要求。

任何地方的鄉(鎮)村建設規劃都不可能壹成不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集體經濟組織可收回村民的宅基地。當然,並不是白白收回,是會給予村民壹定補償的,壹般會另分配壹塊宅基地給村民使用,具體如何補償由雙方協商確定。

(4)符合政策規定遷入村集體組織落戶為正式成員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災害損毀或避讓地質災害搬遷的。

需註意的是,這種情況下,需建新拆舊。經批準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給集體經濟組織。

另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農戶申請宅基地條件有其他規定的,應同時滿足其他條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