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到壹年裝修完之後 房東賣給別人”
您的租期是幾年,如果您的租期尚未屆滿,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理您可以繼續承租該房屋。
法條依據: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 ”房東賣給別人 請問房東是否要賠償我兌店的錢和裝修費用“
根據《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
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如果您的裝修經過了房東的同意,如果房東強行違約不同意您繼續承租,那麽您可以要求房東賠償相關裝修費用的損失。
但是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如果房東強行違約不同意您繼續承租肯定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賠償數額需要依照合同和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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