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成都市區域內依法租住自住住房時間在1年以上;
2、月租金超過職工本人和配偶月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之和20%;
3、沒有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或償還住房貸本息;
4、在工作所在地和住房公積金繳存所在地無自有住房。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成都公積金提取流程是什麽
1、職工提供所需材料;
2、管理中心對材料進行審核;
3、受托銀行支付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