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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公積金提取條件

蕪湖市公積金提取條件如下:

1.已購買自住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超過3個月的;

2、新建、改建自住住房,經規劃部門建房審批不滿兩年或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不滿三個月的;

3、自住房屋大修且修繕費用占總費用的25%以上,且危險房屋的鑒定報告或大修證明未超過壹年;

4、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5.在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市區租住無私有產權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且當年未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租住的;

6.退休了;

7.出國或出境定居;

8.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9、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10,戶口遷出本市行政區域,遷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11.非本市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不再在本市就業;

12.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滿五年未重新就業的。

公積金提取流程如下:

1.員工提供並經單位審核的材料。審批後,單位經辦人員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持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向賬戶管理部提出申請;

2、公積金中心管理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核,3日內給予答復;

3.對符合條件的職工,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住房公積金提取記錄單,並在購房發票(或購房收據、首付款發票、房租發票、完稅憑證、購房材料發票)上加蓋“住房公積金提取已辦理”印章。

4、管理人員輸入住房公積金支取清單並確認個人儲蓄賬戶。

綜上所述,住房公積金是壹種長期的住房儲蓄資金。如果單位提供此項福利,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需要時,可以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