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配租對象選擇公***租賃住房後,公***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與配租對象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簽訂前,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將租賃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責任的條款內容和應當退回公***租賃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確說明。
第十七條 公***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壹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回公***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合同簽訂後,公***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